企業想“走出去”的途徑有很多,正規的方式例如:ODI備案、QD產品、PE基金和37號文登記,其中境內企業的ODI備案與37號文登記為使用最廣泛的境外投資方式。今天我們就跟大家就ODI登記詳細解讀下。
一、辦理ODI登記需符合以下條件
1、境內公司最好成立滿1年以上(成立時間不滿一年的企業,無法提供完整的審計財務報表,一般無法通過審批部門的審核)
2、最近一年獨立第三方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不能出現虧損
3、凈資產(收益)率=凈利潤/所有者權益,建議高于5%,越高越好
4、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建議低于70%,越低越好
二、需要ODI登記的企業或業務類型
1、跨境電商
2、BVI等投資控股企業
3、境外投資并購
4、境外上市(紅籌/VIE架構)
5、成立境外子公司開展業務
6、備案政策出臺前已經投資但未辦證書
三、ODI登記商務部核準或備案程序
1、核準程序
目前商務部原則上不再報送紙質材料,通過“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上傳提交電子材料,進行在線辦理。
2、備案程序
目前省級商務部門原則上亦不再報送紙質材料,通過“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上傳提交電子材料,進行在線辦理。
特別提醒的是,兩家以上企業共同境外投資的情形亦比較常見,根據相關規定,若兩家以上企業共同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由相對大股東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應當協商后由一方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投資方不屬同一行政區域,負責辦理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或核準結果告知其他投資方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
四、ODI登記外匯管理局
1、法律法規
(1)《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54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5修正)》。
2、實務操作
根據相關規定,目前資本項下的資金匯出在銀行辦理即可。銀行需要資料主要為發改部門和商務部門的核準或備案文件以及其他必要資料,如果新設ODI,則銀行需要相關資金使用計劃等,筆者建議收購方在資金出境前與具體銀行提前確認。
3、報告制度
企業完成境外投資核準或備案后,并非一勞永逸,根據《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商合發〔2018〕24號)的規定:境內投資主體應按照“凡備案(核準)必報”的原則向為其辦理備案(核準)手續的相關主管部門定期報送對外投資關鍵環節信息。境內投資主體報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根據《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規定應填報的月度、年度信息;對外投資并購前期事項;對外投資在建項目進展情況;對外投資存在主要問題以及遵守當地法律法規、保護資源環境、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履行社會責任、安全保護制度落實情況等。
以上就是關于ODI登記的全部內容,后續還會繼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