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球市場的開放,各地政府也在不斷支持、鼓勵當地企業開拓境外市場。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走出國門進行境外投資,以實現資源、市場和技術的優化配置。
國內企業想要在境外投資時,不管是新設公司、項目還是并購股權,只要涉及到直接或間接獲取境外公司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等行為,都需要向國家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ODI境外投資備案。如果企業海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還需要實行核準管理。
一、ODI投資備案的用途
1.成立海外子公司開展業務并注資
2.海外上市(紅籌/VIE架構搭建)
3.個人/企業稅務統籌
4.跨境電商業務開展
5.離岸投資等
出資的形式:境外投資所投入資產的形式十分廣泛,包括貨幣資金的投入,股票、債券、信托憑證等金融資產的投入,各類實物資產的投入,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投入。由此可見,只要是向境外的資產輸出行為,無論是以什么方式出現,都應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行政許可手續。
投資的內容:包括各類新建項目及改擴建項目的初始投資、再投資,也包括收購、合并、參股、增資擴股等權益投資活動,同時也包括對境外投資提供擔保的行為。
二、ODI投資備案新設、并購所需材料
ODI新設所需資料:
1.境內公司全體股東,法人簽字蓋章(需簽字+蓋章)
2.提供境外企業公司名稱,章程(電子版)
3.簡述境外企業公司所經營項目內容;境內公司上一年度審計報告(需備案)
4.境內公司余額證明(大于投資額)
5.涉及簽字蓋章的,提供身份證與營業執照掃描件;境內企業股權穿透圖。
ODI并購所需資料:
1.境內公司全體股東,法人簽字蓋章;提供境外企業注冊證書、并購協議/股權轉讓協議
2.簡述境外企業公司原經營項目內容與后期經營計劃;境內公司上一年度審計報告(需備案)
3.境內公司余額證明(大于投資額)
4.涉及簽字蓋章的,提供身份證與營業執照掃描件
5.提供原股東身份有效證明文件
6.境外企業盡職調查報告。
三、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根據11號令第二條: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簡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
1、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2、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3、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4、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5、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6、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7、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8、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以上就是關于ODI投資備案的相關內容,可以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