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我們不難發現,中國企業選擇在境外投資越來越多,可是要想前往海外投資就必須在政策指導下進行合法有序的操作、辦理相應手續后才可對外進行投資,而ODI備案登記就是其中一個最常見的方式。
一、ODI備案登記中涉及的三個部門
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境外直接投資是指境內機構經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通過設立(獨資、合資、合作)、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或取得既有企業或項目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第2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第2條: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
而境外投資備案(ODI)即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全稱為中華人民境外投資備案。
二、ODI備案登記可能存在的限制與鼓勵項目
ODI投資備案登記既然是境內企業對外投資走向合規的常見備案方式,其中就必然會存在十分嚴格的審查環節,換句話來說有些情況是國家所不允許或不太提倡,需要經過苛刻的審查才能通過備案的,例如以下三種類型:
1、前往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或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2、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3、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如無法說明具體資金使用計劃、資金來源(包括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募集資金等合規方式)。
以下所列投資項目也都是進行境外投資備案登記時國家各部門所鼓勵的項目:
1、鼓勵在海外設立研發中心,投資海外高新技術和先進制造企業。
2、帶動優勢產能、優質設備和技術標準輸出的海外投資。
3、在審慎評價經濟效益的基礎上,穩步參與境外油氣、礦產等能源資源的勘探開發。
4、努力擴大農業對外合作,在農林牧副漁等領域開展互利共贏的投資合作。
5、在商業、文化、物流等服務領域有序推進海外投資。
今天的文章就分享到這里了,需要了解更多可以跟我們一起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