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境外投資實踐中,境內企業境外投資首先需要獲得發改委、商務部的核準/備案,作為境外直接投資的前置審批程序,然后再至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以及后續的對外購付匯。如果涉及中央企業對外投資的,還要事前執行國資委《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5號)的管理要求。
ODI備案有下列好處
1、公司能夠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境內資金出境,海外利潤合規入境,日后企業境外上市,沒有合規風險和障礙 。
2、可以獲得境外當地的稅收優惠,快速積累資本,后期境外資金返程回國投資,可以享受政府給予的資金補貼。
3、有利于境內外企業優化資源配置,為境內企業增加附加值,提升企業形象。
ODI備案流程和時間
第一步,提交商務部、發改委核準或備案
第二步,外匯管理局備案(銀行放外匯,外管局監管)
第三步,實施ODI,資金合規出境
ODI辦理時間:2-3個月,辦理完成后,可獲得商務部《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和發改委《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
辦理ODI的基本要求如下:
1、境內公司最好是成立滿1年以上。
2、審計報告必須是盈利的,其中凈資產和凈利潤要大于對外的投資額,公司的資產負債率最好低于70%,越低越好。
3、公司股東的背景,資金的來源必須是合法、真實的。
ODI境外投資備案辦理注意事項:
辦理境外投資備案需滿足國家、省市級商務審核部門審核要求,滿足境外目的地相關機構審核要求,涉及法律問題,需聯合境內外律師參與,投資項目需確保項目真實性,需符合盡職調查。對于境外投資項目出具了相應的指導意見,明確將境外投資項目分成了鼓勵開展、限制開展和禁止開展三類情況:
1. 鼓勵類:基礎設施行業類投資、產能和裝備行業類投資、高新技術和先進制造行業類投資、能源資源行業類投資、農業行業類投資、一帶一路項目投資。
2. 限制類:
嚴查類型一:前往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或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嚴查類型二: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嚴查類型三: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如無法說明具體資金使用計劃、資金來源(包括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募集資金等合規方式)
3.禁止類:涉及未經國家批準的軍事工業核心技術和產品輸出的;運用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工藝、產品從事違法活動等;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明令禁止的危害國家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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