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明確提出“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這一政策不僅直接降低了海南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負,還可以避免重復征稅問題。
1.哪些企業可享受該政策?
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且主營業務屬于《海南自由貿易港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項目的企業,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新增”投資的時間: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是指企業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資。
屬于鼓勵類目錄:《海南自由貿易港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2、滿足哪些投資形式可以享受該政策?
滿足境外直接投資的形式:《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列舉了4種形式:一是在境外投資新設分支機構;二是境外投資新設企業;三是對已設立的境外企業增資擴股;四是收購境外企業股權。
3、境外直接投資所得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1)境外所得范圍:從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或從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與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
(2)免稅條件:被投資國(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不低于5%。
4、境外投資備案申報流程
(一)發改委立項向發改部門及委會部門申請項目,報送項目信息,境內投資人簽署各項所需法律文件,待發改部門核準或備案,發放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二) 商務部審批發證商務部門核準或備案,發放《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企業應在收到證書2年在境外開展投資。
(三)外匯管理局備案銀行放外匯,外管局監管。投資金額500萬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門匯報。外管部門審核后,向境內企業發放《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
5、相關問題
Q:企業不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而是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是否需要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備案?
A: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敏感類境外投資項目,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項目核準。境內企業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非敏感類境外投資項目,境內企業不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上的項目,境內企業需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表,無需申請項目核準或備案,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項目無需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境外投資項目備案。
Q:境內企業或機構在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辦事處,不直接從事經營活動,僅負責境內企業或機構營業范圍內的業務聯絡。該行為是否受理?
A:受理。境內企業或機構在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辦事處,可參照境內企業在境外新設企業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