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備案登記是滿足資本輸出境外的通道之一,但其審核要求較嚴,所需的申報文件也較為復雜,內地客商在申請ODI備案登記和審核時難免有所疏漏。今天,我就為大家介紹,ODI備案登記中不可忽視的重點。
一、ODI備案登記所需資料
1、商務廳/部核準備案
對新設立的境外公司投資,境內投資人需要準備:《境外直接投資申請表》(該表中說明投資路徑、最終目的境外企業信息、投資規模、資金結構、項目情況等多項內容);境外投資目的公司章程、合同、協議等;相關董事會決議(或出資決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境內投資主體的審計報告);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包括盡職調查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投資環境分析等);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
2、發改委核準備案(國家或省級)
投資主體的營業執照;投資主體最新的財務報表(經審計);董事會決議或出資決議;項目盡職調查報告(需要有第三方咨詢機構出具);自有資金證明;投資項目設計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法律文書和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
3、銀行部門外匯審核所需資料
《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外匯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境內投資主體材料(營業執照及公司章程等);商務部核發的《境外企業投資證書》等文件原件。
二、ODI備案登記——異常情況
1、為實現境內資產迅速對外轉移出境,部分投資人設立一個“空殼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專門進行境外投資,在境內無任何其他經營活動,造成成立不足數月的企業,在無任何實體經營的情況下開展境外投資活動的現象。該投資主體在資金順利出境后可能通過減持或其他手段退出投資項目,達到“快設快出”的目的,致使投資主體的設立成為境外投資流程中的工具。
2、“母小子大”,即:部分企業在境外的實際投資規模遠大于投資主體,境內母公司的注冊資本,母公司財務報表反映的經營狀況難以支撐其在境外投資的子公司。因此,在項目實操以及ODI核準或備案申報過程中,建議關注:備案表中披露的投資主體注冊資本金、審計報告所載資產總額等財務數據與擬投境外目的地企業的經營規模的匹配度。
3、部分企業的實際境外投資項目與其境內母公司主營業務相去甚遠,不存在任何相關性。
4、部分企業投資人民幣來源異常,涉嫌為個人向境外非法轉移資產和地下錢莊非法經營。這個問題也作為發改部門、商務部門核準或備案時要考察的重點問題,為提高項目落地可能性,建議重點關注。
同時,外管局配套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明確針對投資異常情況,外管局將配合境外投資相關管理部門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打擊虛假對外投資行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除相關審核材料外,還應向銀行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使用計劃)情況,提供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以上就是關于ODI備案登記的全部內容,想要了解更多請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