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境內投資者不再滿足于單一的境內投資,而放眼境外市場,境內企業對境外直接投資的審核和監管問題成為業界關注的重點話題之一。ODI備案在境外投資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今天我們就一起看一下ODI的相關內容。
一、做境外投資需要知道哪些政策性文件?
1、國務院層面,關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
2、國家發展改革委層面,關注《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2號)、《關于發布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1號)等。
3、其他部門層面,可咨詢相應部門。
二、ODI備案的申請資料
境內部分文件準備包括:主申請公司的營業執照,章程等注冊文件;主申請公司股東層面的營業執照,章程/合伙協議等相關材料;審計報告,財報;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資金到位證明;個人完稅憑證(如需要);其他(不同部門審批要求)。
境外部分文件準備:對外投資交易結構圖;境外公司注冊文件,股東注冊證書,M&A等;項目公司介紹(產業,經營范圍,客戶群,所持技術等等);其他投資人情況(如需要);簽署的協議(如需要)。
投資相關文件:境外投資備案申請表;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DD報告;收購項目情況介紹書。
三、ODI涉及的三大審批部門
首先,境內企業股東需要向省級商務部門和省級發改委辦理ODI備案手續。商務部負責整體審批企業境外投資事項,為符合要求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其次,發改委負責監管企業境外投資行業流向,為滿足條件的企業頒發《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
最后,參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外管局負責監管外匯登記和資金出境的相關手續,在銀行完成外匯登記,經審核后向境內企業發放《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憑證》。
四、ODI的風險警告
在實際操作中,以下境外投資行為通常被認定為“異常情況”:
1、為實現境內資產迅速對外轉移出境,部分投資人設立一個“空殼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專門進行境外投資,該投資主體在資金順利出境后可能通過減持或其他手段退出投資項目,達到“快設快出”的目的,致使投資主體的設立成為境外投資流程中的工具。
2、“母小子大”,即:部分企業在境外的實際投資規模遠大于投資主體——境內母公司的注冊資本,母公司財務報表反映的經營狀況難以支撐其在境外投資的子公司。
3、部分企業的實際境外投資項目與其境內母公司的主營業務相去甚遠,不存在任何相關性。
4、部分企業投資人民幣的來源異常,涉嫌為個人向境外非法轉移資產和地下錢莊非法經營。?
以上就是關于ODI的相關內容,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跟我們一起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