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際經濟發展形勢的變化,企業正越來越多地積極拓展境外投資的國際化戰略,布局海外生產、開拓海外市場。除返程投資等特殊情況外,公民個人進行境外投資暫無審批備案流程。根據法律要求,中國境內企業到境外投資涉及資金出境的,均需向國家主管部門申辦ODI境外投資備案。今天我們就這個主題好好聊聊。
一、ODI境外投資備案什么時候必做?
一般為兩種情況:
1.境外新設公司:必須以內地公司為股東全資或部分控股的形式,在香港或者海外的其他國家新成立一家公司;
2.境外并購公司:以內地公司作為并購方的股東,在境外控股一家公司,需要出具盡職調查。
按照我國《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境外投資是指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二、ODI境外投資備案中核準/備案的主管部門和辦理層級
1、ODI備案的主管部門
境外直接投資備案涉及三個主管部門,包括: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地方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核準或備案;
(2)商務部或地方商務部門的核準或備案;
(3)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地方分局進行外匯登記(所在地銀行直接辦理,地方外管局間接監管)。
2、ODI核準/備案的辦理層級
在上述核準或備案過程中,按照企業投資的項目類型、地區以及金額,核準與備案的發改委和商務部門層級也有所區別。
三、ODI境外投資備案的申報方法
1、獨立申報
如單個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一個境外公司,則其需向注冊地省級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提出ODI審批的申請。
2、共同申報
兩個以上的境內機構投資者擬共同投資同一個境外公司,則應該由持股比例或投資金額較大的投資者在征得其他投資者的書面批準后作為主申報人,在取得其他境內機構投資者的申請資料后,共同向主申報人注冊地的省級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提出ODI審批的申請。
3、結合申報
如兩個以上境內機構投資者共同在境內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結合ODI申報主體”),以該等結合ODI申報主體向主管部門遞交ODI審批。
四、ODI境外投資備案的申請材料
1、境外投資備案表;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有關補充材料:
對外投資設立企業或并購的相關章程(合同、協議);相關的董事會決議或出資決議;最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包括:盡職調查、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投資環境分析評價等);并購類對外投資需提交《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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