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很多做境外項目的朋友來說,境外項目在監管部門核準/備案的審查過程中面臨的審查要求是一定需要重視的。近年來,監管部門對于項目的真實性審查力度不斷加大,也就警示我們要重視ODI境外投資備案的審查點,今天我們就一起去看看。
一、ODI境外投資備案中監管部門審查要點
關于在境外設立子公司的項目,由于在提交投資項目備案申報時,境外子公司還未注冊或者已注冊但尚未開始運營,因此監管部門要求境內投資方進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詳細說明設立境外子公司的必要性、與境內投資主體業務的聯系、運營模式、發展規劃、投資風險以及應對措施,同時提交境內母公司為設立境外子公司而進行注冊的文件(若已注冊),境外子公司自行或境內母公司代為(境外子公司尚未注冊)租賃辦公場所、雇傭員工等為開展業務而進行準備的合同,以證明境外子公司未來存在實際運營的需求,但需注意不能在完成ODI備案之前就開展業務。
二、監管部門審查投資資金來源、對出境資金據實審批
在投資資金來源方面,監管部門要求境內投資方提供“證明投資資金來源真實合規的支持性文件”,且證明文件應當覆蓋投資出境的資金總額。通常情況下,境內投資方向商務委和發改委提交其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及最新財報,以及銀行開具的資信證明。
在ODI境外投資備案申報階段,監管部門要求境內企業提供資金出境的具體使用計劃,以確保資金用于預期的境外運營企業經營活動。如果是新設境外子公司的項目,需要提供境外子公司關于租賃辦公場地、雇傭員工、設備采購等已簽署的協議,并整理匯總各個支出項目對應的資金需求,以便監管部門據實審批投資資金出境額度,實踐中一般可以根據備案申請后未來一年的資金支出需求來申報額度,但不同的地區的審批口徑不同。如果是并購已經存在的境外運營主體的項目,由于境內投資方與被投標的一般會簽署股份認購協議等文件,監管部門會要求提供已簽署的投資協議并根據投資金額來審批ODI額度。
三、ODI境外投資備案中操作重點及難點
1.境內機構境外投資時,應登記境內機構投資的第一層級境外企業,當境內主體通過給第一層級企業增資以便再投資其他境外企業時,要將這部分增量投資疊加在第一層級的中方投資總額中。
2.銀行應審核企業填寫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信息,如與《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其他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或合作合同相關約定信息不一致,原則上不得為其辦理相關業務。如有特殊原因,企業應提交相關材料予以說明,并以《申請表》為準辦理相關業務。
3.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約定的一個投資主體向其注冊地銀行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其他境內機構無需重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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