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我們面臨著日益多元化的資產配置需求,境外投資逐漸成為了高凈值人士進行分散化投資的一個重要方面,那么如何要合法合規的進行跨境投資是投資者需要特別關注的問題。今天我們就梳理了關于境外投資中ODI備案登記的相關內容,希望可以為高凈值人士開展跨境投資業務提供參考。
一、ODI備案登記中備案與核準的區分
如果是涉及敏感行業,無論項目投資金額大小,一律提交商務部和發改委進行核準。
核準:受審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申請人從事境外投資行為、申請某項境外投資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因此,核準只是按照ODI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準許.
備案:是指ODI申請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提前向主管部門報備、留案的行為。相比核準而言,要求更高一些。
總而言之,國內企業向境外投資不論是新設公司、新建項目還是并購股權,只要涉及直接或間接獲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就需要進行境外投資備案。如果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需要實行核準管理。
二、ODI備案登記的申報主體
1、獨立申報
獨立申報方式中,單個境內機構投資者作為申請人,其自身須滿足ODI審批的各項條件并須向主管部門提供各項申請資料。
2、共同申報
兩個以上的境內機構投資者擬共同投資同一個境外公司,則應當由持股比例或投資金額較大的投資者在征得其他投資者的書面同意后作為主申報人,在取得其他境內機構投資者的申請資料后,共同向主申報人的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提出ODI審批的申請,而其他境內機構投資者無須另行申請辦理ODI審批。
3、聯合申報
如兩個以上境內機構投資者共同在境內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聯合ODI申報主體”),以該等聯合ODI申報主體向主管部門遞交ODI審批。聯合申報方式中,有以下兩點需要提請注意:
聯合申報中的聯合ODI申報主體須滿足ODI審批的各項條件,此外,聯合ODI申報主體亦須滿足近期ODI審批的主管部門重點關注的境內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來源真實性和合規性、境內機構投資者穿透后的自然人持股情況、境外投資的真實性等要求。
如聯合ODI申報主體無法滿足前述ODI審批條件和要求的,則主管部門可能會穿透要求境內機構投資者,作為聯合ODI申報主體的合伙人或股東,滿足前述ODI審批條件和要求,如有任一家境內機構投資者不滿足ODI審批條件或要求的,則可能會影響整個聯合申報的時間表和可行性。
聯合ODI申報主體目前有公司和有限合伙兩種類型。
以上就是有關ODI備案登記的相關內容,篇幅有限,如果還需要繼續了解可以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