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幾年經濟的不斷發展,中國企業開始大量積累資本,他們希望能從境外獲取更多的資本,對外進行投資獲利。由于我國在資本對外投資方面有嚴格的管控,因此需要在政策的指導下,合規的辦理相關手續后,資金才能合法順利的出境,那么其中最常見的方式就是ODI境外投資備案。
一、ODI境外投資備案適用場景
1、國內公司需要進駐海外市場,處理業務等需要創建海外公司。
2、企業需要向外項目進行匯款,銀行則需要按照規定要求企業提供相關備案文件才能進行匯款操作。
3、國內公司在海外設立的子公司再返回國內設立外資企業開設銀行外匯賬戶。
4、國內企業同國外公司有合作的項目或業務。
5、內地公司需要為海外子公司的銀行賬戶付激活款。
二、ODI境外投資備案分為兩種情況
1.在海外新設立公司
中國內地企業在境外新設立公司,包括海外公司或者中國香港公司,海外公司或者中國香港公司的股東必須是該內地企業,可以不占有股份。
2.并購
中國內地企業在境外新設立公司,包括海外公司或者中國香港公司,海外公司或者中國香港公司的股東必須是該內地企業,可以不占有股份。
三、申請ODI境外投資備案需要提交什么資料?
投資額低于3億美金,未涉及敏感國家和敏感行業的項目
1.境內主體的執照、法人身份證掃描件
2.上年度的審計報告(收到簽字材料后一并提供)
3.銀行資信證明(收到簽字材料后一并提供)
4.境外公司擬定章程(中英文版、很重要),收到簽字材料后一并提供
5.境內公司股權架構圖
四、ODI境外投資備案的申報方式
1、獨立申報
如單個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一個境外公司,則其需向注冊地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提出ODI審批的申請。
2、共同申報
兩個以上的境內機構投資者擬共同投資同一個境外公司,則應當由持股比例或投資金額較大的投資者在征得其他投資者的書面同意后作為主申報人,在取得其他境內機構投資者的申請資料后,共同向主申報人注冊地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提出ODI審批的申請。
3、聯合申報
如兩個以上境內機構投資者共同在境內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聯合ODI申報主體”),以該等聯合ODI申報主體向主管部門遞交ODI審批。
五、常見問題
1、根據11號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實行核準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也即涉及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
2、根據11號令第六十二條,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企業對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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