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投資,又稱境外投資,英文縮寫ODI,它是指在境外設立或取得現有企業或項目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權權益的行為。境外投資主要通過設立(獨資、合資、合作)、并購、參股等方式實現。今天給大家整理了一篇關于境外投資備案中操作的難點和重點。
13號文實施后,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登記業務也將按規定由銀行直接辦理,對銀行的要求與境內直接投資的要求基本一致。難點在于,銀行既要了解境內機構的境外直接投資業務,也要了解境內個人投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業務。
一、主要業務類型
1、預付費用登記:境內機構在境外設立項目或企業前需要繳納的境外直接投資相關費用,如繳納保證金、支付辦公用房租賃等費用。需要先申請注冊,然后才能支付相關費用。
2、境內機構境外新設立企業登記:境內機構在境外新設企業或投資項目(含并購),應當辦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即新設立境外企業登記。
3、境外直接投資變更登記: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過程中,發生自愿出資(含增資、減資)、實際減資、境外標的企業股東股權轉讓及相關主體檔案基本信息變更等情況的,需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變更登記。
4、境外企業注銷登記:境外企業可能因破產、解散、清算、經營期滿等原因被注銷,需要相應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注銷登記。
5、特殊目的公司登記:國內居民個人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也存在特殊目的公司登記、變更、注銷的情況。
二、操作重點和難點
1、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時,應當對該境內機構投資的一級境外企業進行登記,境內主體為再投資其他境外企業而增資一級企業時,該部分增量投資額應疊加一級中方投資總額。
2、銀行應審核企業填寫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信息,如與企業境外投資證或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文件或合作合同相關約定信息不符的,原則上不得為其辦理相關業務。有特殊原因的,企業應當提交相關材料進行說明,并按照《申請表》辦理相關業務。
3、多家境內機構聯合實施境外直接投資的,由約定的投資主體向其注冊銀行申請變更登記,其他境內機構無需重復申請。
4、變更登記前,銀行應認真核實系統登記信息是否與企業實際投資情況一致。如有差異,銀行應向當地外匯局報告,并在信息正確調整后登記變更。企業登記業務辦理完畢后,銀行應通過“綜合查詢-歷史協議查詢”,檢查登記信息和全景信息是否與企業實際情況一致。如有不符之處,銀行應暫停向企業核發《商業登記證》并上報當地外匯局,待信息調整無誤后開具《商業登記證》。
5、在減資、轉股登記中,要區分減資、轉股的對象是債務還是現實,并區分不同的制度功能模塊。轉股既包括債務又包括實際情況的,先轉股,再轉債。
6、變更登記業務后續可能發生跨境流動的情況下,會生成新的商業登記證。例如,轉讓(實際)和轉讓(實際)業務都會生成相應的商業登記證。對于自愿性出資的變更,由于僅為原強制性出資金額的變更,因此生成的商業登記證上的代碼保持不變。
7、除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外,尚未放開境內居民個人境外直接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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