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就有很多客戶一直都沒有進行境外投資審批,就注冊了境外公司或開展項目,后續需求資金,根本沒辦法合規的出去,而且后期想要收回自己的錢,也是因為一直沒有一個合規的流程,無法匯入國內。所以說,我們今天就一起來聊聊有關境外投資審批的問題。
首先我們要看下境外直接投資(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ODI”)的定義,一般來說是,它是指我國境內企業(即“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
一般來說,ODI申請需要經過多部門審批,其中發改委對境外投資項目進行審批,主要審查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是否符合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投資主體是否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等; 商務部負責對境外投資結構、投資經營范圍、投資目的地等進行審批和備案;外匯局則主要從外匯管理、資金跨境收支及申報等角度進行監管(目前直接投資登記環節已移交給銀行)。
在現行的境外投資實踐中,境內投資企業需分別向國家發改委及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備案或核準申報,在通過審批獲得發改委《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以及商務部《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后,境內企業才可到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登記和資金匯出。整體辦理時間約需要2-3個月。
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取得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所謂“項目實施前”,是指投資主體或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之前。
為了更加簡化直接投資手續,2015年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匯發〔2015〕13號),取消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行政審批,境內企業可自行選擇注冊地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登記需在注冊地銀行辦理,資產變現賬戶開立、前期費用購匯及匯出可在異地銀行辦理。
境外投資備案需要什么條件?
1、符合“境外投資”定義:境內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境內主體行業與境外公司行業不能是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金融類、賭博業、色情業、國家的核心技術和產品等。
2、主體和成立時間要求:主體需要為我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但是成立時間不滿一年的企業,無法提供完整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一般無法通過審批部門的核準或備案;
3、股東背景、資金來源、投資真實性要求:無法具體說明境內股東或合伙人背景、資金來源(例如:自有資金、銀行貸款、以募集資金等合規方式獲取的資金)以及境外投資項目真實性的,很難通過審查;
4、財務要求:最近一年獨立第三方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不能出現虧損;凈資產回報率最好高于5%,同時資產負債率最好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