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備案(ODI備案)指境內投資主體在境外設立(包括兼并、收購及其他方式)企業前,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相關信息和材料,獲得相關政府部門的批文或回執,方可去銀行申請購匯。
國內企業進行境外投資(ODI),主要需要取得3個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或登記,包括: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地方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商務部或地方商務部門
(3)國家外匯管理局地方分局(外管局)
當然,如對外投資金額低500萬美元,可免除外管局的備案或核準。
一、境外投資備案申請條件
(1)公司成立滿一年,要有實際經營,有盈利
(2)所投資的項目,不涉及敏感產業或政府限制項目(如房地產,資本市場等)
(3)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原則上不超過70%
(4)對國家利益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二、境外投資備案申請所需文件
(1)發改委:
l投資主體注冊登記證明文件
l追溯至實際控制人的投資主體股權架構圖
l最新經審計的投資主體財務報表
l投資主體投資決策文件
l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或類似文件
l證明投資資金來源真實合規的支持性文件
l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
(2)商務局
l境外投資備案表
l營業執照復印件
l對外投資設立企業相關章程(或合同、協議)
l相關董事會決議或內部決議
l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包括可研報告、投資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投資環境分析評價等)
l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
l根據真實性審查工作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境外投資備案申請的優勢
1、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境內資金出境或實現境內資金不出境,境外獲取外幣的目的;
2、開拓境外市場,獲得當地政策或稅務優惠,加快資本積累速度;
3、方便與境外客戶的業務轉賬,減少轉賬手續和成本;
4、提高國內企業形象,增加企業附加價值;
5、充分吸收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以及及時掌握外部信息;
6、有效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規避國外貿易壁壘;
7、統籌境內外企業發展,優化資源配置;
8、后續境外資金返程回國投資可以享受省市各級財政部門給予的相應資金補貼。
四、境外投資的主要法律法規
(1)《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發改委第11號令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2)《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
(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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