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有個客戶托我整理一份有關ODI備案的法律依據,今天就給大家分享下。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登記不同時期應用不同的法規已拒,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指示,境外直接投資備案(ODI)應用到的法規依據有: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的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
8.其他相關法規。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年第6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3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
10.其他相關法規。
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需要的資料: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提交各境內機構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尚未辦理“五證合一”的境內機構,還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3.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提供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金融機構境外投資提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批準文件或無異議函。
4.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5.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導致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2016年10月8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備案回執》)和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6.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上述就是境外投資備案所依據的法規和需要的文件資料,關于境外投資備案變更和清算的細節就不展開介紹了,如果您有此類需要可以咨詢我們辦理境外投資備案(ODI)的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