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辦理ODI備案的境外投資活動:
1、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2、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3、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4、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5、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6、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7、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8、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二、境外投資的核準、備案范圍
1、實行核準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
敏感類項目包括:
(1)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項目;
(2)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
(1)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
(2)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
(3)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
(4)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
敏感行業包括:
(1)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
(2)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
(3)新聞傳媒;
(4)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有關調控政策,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
2、 實行備案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也即涉及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中,投資主體是中央管理企業(含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國務院或國務院所屬機構直接管理的企業,下同)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備案機關是投資主體注冊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三、不辦理ODI備案的后果
1、從法律層面來說
屬于核準、備案管理范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未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而擅自實施的;
(2)應當履行核準、備案變更手續,但未經核準、備案機關同意而擅自實施變更的。
由核準、備案機關責令投資主體中止或停止實施該項目并限期改正,對投資主體及有關責任人處以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從實際操作層面來說
(1)境外投資備案是內保外貸等金融操作的必要前提。
(2)是企業境外上市的重大瑕疵考察點。
(3)是項目進行交易的重要考量條件。
(4)未備案擅自經營者,其項目單位的相關信息列入項目異常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5)未備案擅自經營者,其境內投資主體將在一定時限內禁止任何境外投資行為。
辦理境外投資備案后能夠保障資金出入境無風險,也可打通企業境外融資上市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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