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直接投資是我國"走出去"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主動參與國際分工,利用好兩種資源兩個市場,規避國外貿易壁壘,吸收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以及及時掌握外部信息的積極舉措。在這里也提醒所有的國內企業,都需要重視出海前的資質證件,避免在過程中出現一些糾紛違法案例。進行ODI備案登記,準備的過程也比較簡單,大家都可以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申請。
一、ODI備案登記申請的條件
1、符合“境外投資”定義
境外投資指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2、主體和成立時間要求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均可申報境外投資。但是成立時間不滿一年的企業,無法提供完整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一般無法通過審批部門的核準或備案。
3、股東背景、資金來源、投資真實性要求
無法具體說明境內股東或合伙人背景、資金來源(例如:自有資金、銀行貸款、以募集資金等合規方式獲取的資金)以及境外投資項目真實性的,很難通過審查。
4、近期被關注的六個境外投資類型大額非主業投資、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境外上市中資企業退市等類型以及房地產、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領域的投資,受到主管部門嚴格審核。
二、對外直接投資(ODI)備案流程及要求
1、發改委立項——向發改部門及委會部門申請項目,報送項目信息,境內投資人簽署各項所需法律文件,待發改部門核準或備案,發放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2、商務部審批發證——商務部門核準或備案,發放《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企業應在收到證書2年內在境外開展投資。
3、外匯管理局備案——銀行放外匯,外管局監管。
三、不做ODI備案登記的后果
1.投資主體可能會被中止或停止實施境外投資并處以警告。對投資主體及有關責任人處以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如果有提供融資、擔保的,依法依規處罰。金融企業為屬于核準、備案管理范圍,但為未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項目提供融資、擔保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通報該違規行為并商請有關金融監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罰該金融企業及有關責任人。
3.目前在實際操作中,影響大的是外匯進出受限。如果需要進行對外投資卻未按照要求進行備案或核準,投資資金將無法通過銀行順利匯出,無法完成投資工作。另外,如果境外公司的利潤分利等,也無法通過銀行渠道匯進。
4.如果境外子公司要返程投資回大陸,如果沒有辦理境外投資備案手續,也無法完成返程投資,海外上市或有架構設計需求的企業和個人尤其要重視;
5.無法享受國內政府相關補貼和獎勵,包括境外知識產權糾紛和“兩反一保”應訴補貼等。
以上就是關于ODI備案登記的全部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更快完成ODI備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