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為開拓海外市場而選擇在境外設立公司或分支機構。當境外公司或分支機構由于項目結束等原因而注銷時,境內企業是否需要注銷之前已經取得的ODI境外投資備案呢?
一、ODI境外投資備案——商務部門
出現以下情形時,中國境內企業應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備案或核準的注銷手續:
1.《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企業境外機構證書》失效。根據規定,自領取《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企業境外機構證書》之日起2年內,境內企業未在境外開展投資的,證書自動失效。
2.境外企業或機構已注銷。
3.境內企業已將境外企業100%轉讓給境外企業、機構或自然人。
法律依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第十七條
企業終止已備案或核準的境外投資,應當在依投資目的地法律辦理注銷等手續后,向原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原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報告出具注銷確認函。
終止是指原經備案或核準的境外企業不再存續或企業不再擁有原經備案或核準的境外企業的股權等任何權益。
二、ODI境外投資備案——外匯管理部門
境內企業之前有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在取得原備案或核準的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注銷確認函后還應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2009年頒布的《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十條
境內機構持有的境外企業股權因轉股、破產、解散、清算、經營期滿等原因注銷的,境內機構應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60天內,憑相關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注銷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三、ODI境外投資備案——發改部門
根據國家發改委外資司2020年5月發布的《境外投資核準備案百問百答》,已完成的境外投資項目,如境內企業計劃減資、注銷或退出項目,無需履行變更手續。如境外投資項目尚未完成,境內企業則需要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向原核準或備案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四、溫馨提示
在CRS全球征稅,以及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的大環境下,境外搭建離岸架構的投資者需要考慮可能出現的稅務風險。在境外投資過程中,辦理境外投資備案是資金合規出境以及返程投資的途徑之一。
個人根據要求辦理境外投資備案之后,需每年按照外匯管理局的通知,在規定的期間內提供資料給“代為申報個人對外投資備案的銀行”,完成年度申報備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安排注銷境外公司,應該在注銷后向銀行申報注銷ODI外匯登記,未注銷ODI外匯登記仍需每年進行年度申報。
如果存在年度漏報ODI存量權益數據的情況,中國企業以及其股東會被列入外匯臨管名單,無法辦理任何資本項下外匯業務。
今天關于ODI境外投資備案的分享就到這里了,可以持續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