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們發現有很多公司開始進軍海外市場,選擇境外投資,從而拓展更廣闊的發展空間,獲得更豐厚的收益。本地及其他國內企業欲在境外投資,不管是新設公司還是并購股權,只要涉及獲取境外公司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等行為,都需要進行odi備案申請。可是,odi備案申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根據地區不同,也多多少少的存在差異,今天我們就幾個odi備案申請操作的難點跟大家好好分析下。
一、odi備案申請操作重點及難點
odi備案申請中應登記境內機構投資的第一層級境外企業,當境內主體通過給第一層級企業增資以便再投資其他境外企業時,要將這部分增量投資疊加在第一層級的中方投資總額中。
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約定的一個投資主體向其注冊地銀行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其他境內機構無需重復申請。
變更登記前,銀行應認真核實系統登記信息是否與企業實際投資情況相符。如不相符,銀行應向當地外匯局報告,待信息調整正確后再進行變更登記。在變更登記業務后續可能發生跨境流動的情況下,會生成新的業務登記憑證。
減資或轉股登記時,應區分減資或轉股的標的是義務還是實際,并區分不同系統功能模塊辦理。在轉股同時包含義務和實際的情況下,應先辦理轉實際,再辦理轉義務。
除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內居民個人境外直接投資業務尚未放開。
二、odi備案申請的注意事項
對于合伙企業形式的資金出境通常會采取嚴管的要求,對此,建議境內機構可以盡量避免以合伙企業作為境外直接投資的主體。
鑒于境內機構在進行經信委及發改委的系統申報,以及銀行的外匯額度審批時,均需提交財務資料以供審核。
選擇自身開戶行辦理資金出境業務,要與銀行客戶經理做好溝通工作,盡量避免通過開設新戶申請資金出境,否則會增加時間成本。
在進行經信委、發改委系統申報時,不僅僅要詳細填寫項目資料,提供盡調資料,合理安排各項監管部門手續,更要主動約談監管部門說明投資情況,以便及時反饋信息,加快審批流程。
三、odi備案申請適用情形
國家商務部頒布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將其定義為“境外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國內企業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參照境外投資管理規定執行。
境外投資備案適用情形主要包括新設公司、并購股權兩種方式,同時提示,除法律規定境外投資備案適用情形,若國內企業對已投資設立的境外企業開展二次投資行為不屬于境外投資管理范疇,無需有關部門審核。
本文以odi備案申請的實操內容為主為大家詳細介紹,關于odi備案申請的其他內容,我們后續也會持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