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境內企業進行對外投資,需要取得三個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或登記。分別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即相關地方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改委)、商務部及相關地方商務部門(以下簡稱商務部門)、相關地方外匯管理分局(以下簡稱地方外管局)。涉及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行為的,除進行上述一般性的核準、備案及登記外,還需通過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的項目備案審批。
發改委核準和境外投資備案流程要求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7年12月26日頒布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以下簡稱《11號文》),對海外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流程進行了改革,廢止了2014年頒布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根據《11號文》的相關規定,海外投資項目采取核準和備案兩種形式,目前實行核準的管理方式僅限于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涉及敏感國家或涉及敏感行業的敏感類項目,核準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
根據《11號文》第十三條,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包括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新聞傳媒以及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有關調控政策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敏感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根據《11號文》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啟用全國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網絡系統的通知》,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原則上均應通過“全國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網絡系統”進行申報。網絡系統會根據填報的企業類型、注冊地和項目中方投資額等心底,自動分送國家發改委或相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受理。
根據《11號文》的相關規定,已核準或備案的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有關情形發生前向出具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部門提出變更申請:(1)投資主體增加或減少;(2)投資地點發生重大變化;(3)主要內容和規模發生重大變化;(4)中方投資額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原核準、備案金額的20%,或中方投資額變化1億美元及以上;(5)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有關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其他情形。
商務部門核準和境外投資備案要求
根據商務部2014年9月6日頒布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商務部門對企業境外投資實行備案實行“備案為主,核準為輔”的管理模式。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其他投資情形均適用備案管理。
對于備案管理的項目,投資主體通過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系統”進行信息填報,網上生成《境外投資備案表》,商務部或省商務廳應當自收到《境外投資備案表》后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向獲得備案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如項目信息發生變更,包括投資主體、投資總額、出資情況、經營范圍等,變更手續與新辦手續一致。
外匯登記管理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2009年7月13日發布的《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中國企業境外直接投資的,須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此后,企業在獲得發改委和商務部門的核準或備案后,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