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難發現,現在很多“走出去”的企業投資者們并沒有進行境外投資備案,那不做境外投資備案有什么后果?今天我們就一起去看看。
1、法律層面:投資主體中止或停止實施并處以警告;提供融資、擔保的依法依規處罰;更現實的后果是外匯進出受限。
2、實操層面:內保外貸等金融操作的必要前提;企業境外上市的重大瑕疵考察點;未備案擅自經營者,其項目單位的相關信息列入項目異常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未備案擅自經營者,其境內投資主體將在一定時限內禁止任何境外投資行為。
境外投資者備案申請的基本條件:
1、符合“境外投資”的定義:境外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所有權、控制權、管理權和其他權益的行為。
2、主體和成立時間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可以申報境外投資。
3、股東背景、資金來源、投資真實性要求:不能詳細說明境內股東或合伙人背景、資金來源(例如: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募集資金等合規來源),難以通過審查(盡職調查報告);
最近六種海外投資備受關注類型有:大額非主業投資、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境外上市中資企業退市,以及房地產、娛樂、體育俱樂部等領域的投資,受到主管部門的嚴格審查。如您海外投資主體已經設立又未進行投資備案的,建議盡快做好投資備案工作。
境外投資由誰登記備案呢?
一般來說,中國企業進行境外投資,主要需要取得三個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或登記。由哪三個部門登記備案呢?如下!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地方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核準或備案,大家常稱之為“發改委、發改部門”。
2.商務部或地方商務部門的核準或備案,大家常稱之為“商務部、商委”。
3.國家外匯管理局地方分局的外匯登記程序,大家常稱之為“外管部門”。
了解了境外投資由誰登記備案,可能大家對其監管方式還不大明白,一般采用“核準”“備案”“告知”和“其他”四類監管方式。
相較于9號令,監管機構在11號令下對境外投資項目的監管方式不再局限于核準或者備案管理。11號令根據是否為敏感類項目(通過是否涉及敏感行業或敏感國家和地區予以界定)、投資方式以及中方投資額的不同,將境外投資項目分為四大類,實施分類監管,其中:
第一類:核準類
境內企業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應由國家發改委核準。
第二類:備案類
境內企業境外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其中,中央管理企業境外直接投資項目以及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地方企業境外直接投資項目,由國家發改委備案;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地方企業境外直接投資項目,由境內企業注冊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三類:告知類
境內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大額非敏感類項目,境內企業應當將有關信息告知國家發改委。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是指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類項目。
第四類:其他類
境內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非大額非敏感類項目,無須履行核準或備案或告知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