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海外投資一直非常火爆,海外投資申請(ODI備案)作為企業最重要的海外投資渠道已引起廣泛關注,海外投資分為審批制度和備案制度
審批制:適用條件為企業對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以及敏感行業。
審批機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商務部。
備案制:適用條件為審批制以外的投資項目。
備案機關:國家主管機關和地方機關(工作分工)。發改委(國家發改委)負責中央企業,包括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國務院直接管理的企業或國務院直屬機構和地方企業,但中方負責。境外投資項目投資額在3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市發改委負責3億元以下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商務主管部門(商務部負責中央企業的備案,地方(商務部負責中央企業的備案,地方商務委員會負責本地企業的備案))。
對外投資ODI備案要點(發改委,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對ODI聲明的要求不同,因此本文將分別對其進行說明,有關詳細信息,請參見如下:
國家發改委的申報要點:
國家發改委發布的文件定義了“海外投資活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以下簡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海外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管理權和其他權利。在其控制下的企業,通過投資資產,股權或提供財務擔保。
“投資活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以下簡稱“投資實體”)直接或通過在境外取得在國外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和其他相關權益而進行的投資活動。在其控制下的境外企業通過投資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商務部和發改委對投資主體的定義涵蓋了合伙關系的實際處理。以前,商務部和省商務廳基本上不接受合伙企業提交的申請書,而當時的實際情況仍需要與具體的處理機構協商。盡管兩個部門的投資定義都包括“獲得所有權,控制權,管理權和其他相關權益”,但理論上尚不了解中小股東的地位,但實際上,在海外公司中擁有10%以上股份的中小股東仍然屬于兩個部門的范圍。
在實際操作中難以通過審批/記錄的常見情況:母公司很大(即,國內ODI實體的凈資產低于擬議的海外投資額),沒有在國外的實際投資項目,當年當地的海外投資額度已經用完(處理前需要先與有關部門確認)等等。
發改委的申報水平和申報類型:國家發改委審批制度。
備案機關:國家發改委和地方發改委(工作已分)。
特定部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中央企業,包括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由國務院或國務院直屬機構直接管理的企業和地方企業,但中方投資額在3億美元以上的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地方發改委負責備案3億美元以下的地方企業投資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