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2. 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3. 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4. 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5. 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6. 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7. 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8. 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申請流程
l境內企業產生需求,企業需要對外成立或收購企業來開展業務,過程中發生對境外主體打投資款的需求。
l辦理ODI,通過商務部、發改委審批通過,取得相關證書。
l海外企業注冊,ODI能投資的國家。
l海外企業開設銀行,用來接收境內投資款或海外企業利潤回款
注意事項
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重點:
l主要管理企業的境外投資金融類型企業不歸商務部管。
l除限制類型項目外,地方企業境外投資項目一律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央企境外投資項目則由國家商務部備案。
l敏感項目納入核準管理,其他情形實行備案管理敏感國家和地區: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是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敏感行業:實行核準管理的行業是指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l若同一境外投資項目有多個中方投資人,由投后持股比例較大的中方投資人牽頭進行備案。
l《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有效期為2年。自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企業未在境外開展投資的,《證書》自動失效。
l境外企業名稱不得使用“中國”、“中華”等字眼。
ODI備案所需的基本材料如下:
1、發改委備案表
2、境外投資備案表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
5、“企業擬成立境外全資子公司”的決議
6、項目背景說明
7、追溯至最終實際控制人的投資主體股權架構圖
8、資金證明(存款證明原件)
9、審計報告。
需要注意的是ODI作為一種傳統的海外投資渠道,只能采取直投形式,一般適合企業進行海外業務的拓展、并購。而如果只是注冊海外公司離岸經營,利用海外公司做中轉貿易以達節約稅務和采購成本的目的,并不直接在海外進行投資的是不需要申請ODI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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