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ODI,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
投資境外企業采取雙備案制,境內主體分別在發改和商務部門辦理完備案手續方可到銀行辦理出匯手續,下面就跟我來看一下,發改和商務境外投資備案政策有何不同。
1.依據
l發改部門——《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2017年第11號)
l商務部門——《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年第3號)
2.境內主體
l發改部門——境內企業
l商務部門——境內企業
3.核準范圍
l發改部門——敏感國家和地區:與我國未建交的;發生戰亂的;根據締約需要限制對其投資的國家;其他。敏感行業: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新聞傳媒;根據政策需要限制境外投資的行業(有敏感行業目錄)。
l商務部門——敏感國家和地區:未建交國家;受聯合國制裁國家。敏感行業:涉及出口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標準不盡相同。
4.備案層級
l發改部門——央企、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上項目報國家發改委;3億美元以下報省發改委(江蘇省1億美元以下項目下放設區市備案)。
l商務部門——央企、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上項目報商務部;3億美元以下報省商務廳(江蘇省1億美元以下項目下放設區市商務部門)。
★同步下放。蘇州工業園區享3億美元以下項目備案權。
5.備案程序
l發改部門——5個工作日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通知書。
l商務部門——備案表填寫如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收到后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頒發《證書》。
6.備案結果
l發改部門——備案通知書,有效期2年,可申請延期。
l商務部門——境外投資批準證書,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未開展境外投資的,自動失效。
★發改委備案項目有有效期,有效期結束即項目完成,之后有新投資即算新項目。
7.載明事項
l發改部門——項目名稱、投資主體、投資地點(直接目的地、最終目的地)、項目總投資、中方投資額(按美元計價金額、實際使用幣種和金額)、中方投資額構成(自有資金、銀行貸款等)、項目主要內容和規模(中方投資者及路徑公司、外方投資者、境外企業設立情況、項目建設規模和運營情況)及備注。
l商務部門——境外企業(最終目的地)的名稱、所在國家(地區)、設立方式;中方、外方股東的名稱、股比、投資總額;中方實際出資幣種和金額;中方投資構成(境內、境外);境外企業經營范圍;申報文號、核準或備案文號;投資路徑的名稱和國家(地區);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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