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著重介紹下ODI以及FDI的區別。
首先我們都知道,如果你要做境外的投資項目,就一定要做ODI備案的,而FDI屬于外商直接投資,這種投資既涉及兩個實體之間最初的交易,也涉及二者之間以及不論是聯合的還是非聯合的國外分支機構之間的所有后續交易。
我們再來看ODI備案流程:
1. 填寫《境外投資備案表》,加蓋印章后,連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報商務局備案。
2. 領取證書,并到發改委備案。
3. 申請境外投資電子鑰匙。
4. 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對外投資備案:《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有效期為兩年,逾期將失效。
取得證書兩年內未實際開展對外投資的,《證書》自動失效。商務主管部門在系統中注銷該企業,并將《證書》失效情況通報外匯管理部門。
這一要求其實與《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中的要求一致,取得證書2年內未開展對外投資的,證書失效,需重新走備案/核準程序。
也就是說,只有當境外有實際用款需求,并且企業向銀行提交境外的真實性證明材料后,銀行才能夠為其辦理后續的購付匯。
其實是FDI的基本投資形式:
中外合資——又稱股權式合營企業
特點: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各方出資折算成一定的出資比例,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也是最早興辦和數量最多的一種。
中外合作——又稱契約式合營企業
特點: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各方簽訂的合同中確定。一般由外國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資金,中方提供土地、廠房、可利用的設備、設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資金。
外商獨資企業——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合作開發——是海上和陸上石油合作勘探開發的簡稱。它是國際上在自然資源領域廣泛使用的一種經濟合作方式。
FDI及ODI業務需企業每年在6月底前辦理上一年度的權益登記,超時未辦理會受管控及行政處罰。
還需要給大家補充下關于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
限制境內企業開展與國家和平發展外交方針、互利共贏開放戰略以及宏觀調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資,包括:
(一)赴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二)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三)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四)使用不符合投資目的國技術標準要求的落后生產設備開展境外投資。
(五)不符合投資目的國環保、能耗、安全標準的境外投資。
其中,前三類須經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禁止開展的境外投資:
禁止境內企業參與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資,包括:
(一)涉及未經國家批準的軍事工業核心技術和產品輸出的境外投資。
(二)運用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工藝、產品的境外投資。
(三)賭博業、色情業等境外投資。
(四)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的境外投資。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
如果各位老板也有這境外投資的項目在做,還未辦理ODI備案,請一定聯系我,我會協助老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