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37號文)在14年響亮登場。為什么會頒布這條法規呢?在75號文的基礎上,37號文又做了哪些調整和改善呢?通過對該文的研究,小編整理出以下信息跟大家一起分享!
1、擴大了監管范圍
①特殊目的公司的定義范圍增加
37號文中特殊目的公司的新定義將國內居民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從“股權融資”擴展為“投融資”,為境內居民提供了更多的投資機會,同時,也明確投入特殊目的的資金范圍也擴大了。
②新增返程投資行為
37號文將境內居民返程“新設”外商投資企業也算作是返程投資的一種,與返程并購行為一樣,要受到外匯局的監管。
③規定企業上市前的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程序
國外企業在上市前,對企業內部的重要成員設立股權激勵計劃,但是收到股權的成員要想行使權力,必須得等到企業上市后才行。導致有些企業在還沒有上市前,得到股權激勵的員工沒辦法進行外匯登記。
針對這一現象,37號文出臺條文規定在上市前,境內居民個人可在外管局辦理登記手續。這一變化有利于境內居民更好地參與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也為企業的上市前股權激勵計劃提供了更明確的法規依據。
2、降低監管要求
37號文對境內居民返程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和資金往來方面降低了監管要求。
允許境內居民提供資金給特殊目的公司
外匯收入需限期調回國內的規則被撤
變更登記要求時間從75號文的30個工作日內變成了“及時登記”
變更登記的范圍縮小
精簡登記的內容和材料
3、37號文對企業境外融資和上市的影響
①登記更便捷
取消提供與投資方的融資意向書、取消審核返程投資有無主管部門批準、給外管局的審核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確的法律依據
②規避外匯登記難上加難
37號文通過對監管范圍的擴大,將之前規避登記的行為成功納入外管局的監管之內;減少灰色操作:要求所有返程投資行為都要做外匯登記,其中公司個人在上市前行權也要進行外匯登記
③違反規定處罰更嚴重
未按規定辦理外匯登記的公司需要向外匯局詳細說明原因,外匯局根據實際情況辦理補登記手續。如果是惡意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以上就是今天小編和大家分享的37號文在75號文的基礎上做出的改變和調整,整體而言,37號文對外匯登記上的法律漏洞和不明確的地方都進行了完善,簡化了冗長的辦理過程,又鼓勵了境內居民對外融資。相信隨著世界經濟不斷融合發展,我國的外匯管理為了更好的進行境內外融資監管,也會與時俱進,不斷調整更新。